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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高级形态”:评海南航空的公告赎回又撤销



  来源:ratingdog

  结论:海南航空很可能违约了。

  分析如下:

  海南航空有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行使赎回权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事实一、《海南航空有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中第30页有如下表述:

  因此,如果海南航空决定行使赎回权,应在赎回日前一个月披露《提供赎回公告》

  事实二、海南航空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赎回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公告》(下称“《提前赎回公告》”),该公告首页有如下表述:

  由此可见,海南航空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赎回日(2018年10月21日)前一个月(2018年9月20日)刊登了《提前赎回公告》,海南航空已经决定行使赎回权,并已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该信息送达债权人。

  事实三、海南航空于2018年10月12日发布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行使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赎回权及票面利率重置的公告》(下称“《不行使赎回权公告》”),在该公告首页有如下表述:

  由此可见,海南航空实质上是决定不按照《提前赎回公告》的内容行使提前赎回权,仍按《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则重置债权利率,实质上该《不行使赎回权公告》是拟对之前发布的《提前赎回公告》的效力予以否认。

  问题在于:

  海南航空因为发布《提前赎回公告》并送达债权人,其是否已行使提前赎回权,该选择权是否已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根据事实一和事实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海南航空可单方选择行使赎回权,而海南航空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其于赎回日(2018年10月21日)前一个月(2018年9月20日)刊登了《提前赎回公告》,表明海南航空已经决定行使赎回权,并已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该信息送达债权人,可视为海南航空已根据《募集说明书》向债权人作出承诺:将于2018年10月21日全额赎回中期票据。

  该承诺于《前提赎回公告》到达债权人之时(即通过公开途径披露之时)已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即双方已就债务到期日达成了新的合意,海南航空债务在本期中期票据项下的债务从一个到期日不确定的债务变成了到期日确定的债务,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1日。

  海南航空发布《不行使赎回权公告》是否可对《提前赎回公告》的有效撤回或撤销?

  根据事实三,海南航空实质上是决定不按照《提前赎回公告》的内容行使提前赎回权,仍按《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则重置债权利率,实质上该《不行使赎回权公告》是拟对之前发布的《提前赎回公告》的效力予以否认。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均未赎回方案公告后是否可撤销没有明确规定,《募集说明书》也未对赎回方案公告后是否可撤销进行特别的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鉴于问题一的论述,海南航空的承诺于《前提赎回公告》向公众披露之时已到达债权人并债权人发生效力,双方已就债务到期日达成了新的合意。海南航空随后于2018年10月12日发布《提前赎回公告》无法对《前提赎回公告》实现撤回。

  在达成新合意的有效期内,如果将海南航空于2018年10月12日发布《提前赎回公告》视为对新合意的撤销,就构成了对新合意的违约。除非经债权人同意,海南航空不可单方变更双方达成的新合意(即海南航空债务在本期中期票据项下的债务从一个到期日不确定的债务变成了到期日确定的债务,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1日。)

  因此,海南航空很可能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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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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